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受限,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以听力较好一耳听力损失情况作为评估依据。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0dB HL者为听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通过耳外观检查、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听力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适用于0-3岁儿童的听觉行为观察。
2.初筛方法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筛查,任何年龄段的声音或语言相关条目阳性,提示有听力异常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的儿童进行复筛,在耳外观检查基础上,增加电耳镜、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检查。复筛阳性者转诊至听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
(1)电耳镜:用于外耳道、鼓膜检查。
(2)便携式听觉评估仪:适用于6个月以上儿童的行为测听。
(3)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可用于0-6岁儿童听力筛查。
(4)声级计:用于测量并监控测听房间内的本底噪声。
2.复筛方法
(1)电耳镜检查:检查有无外耳道、鼓膜异常。
(2)听力检查:采用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检查。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筛查阳性指标分别见表1。
表1 0-6岁儿童便携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0dBA )
年龄 | 测试音强度 | 测试音频率 | 筛查阳性结果 |
12月龄 | 60(dB HL,耳机/声场) | 2kHz(纯音/啭音) | 无听觉反应 |
24月龄 | 55(dB HL,耳机/声场) | 2、4 kHz(纯音/啭音) |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
3-6岁 | 40(dB HL,耳机/声场) | 1、2、4 kHz(纯音/啭音) |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
3.转介指标: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筛查,任何一侧耳未通过。
(三)筛查设备及环境要求
1.听力筛查设备应定期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校准。便携听觉评估仪技术指标:
(1)声音种类:纯音、啭音;
(2)频率范围:0.5、1.0、2.0、4.0 kHz;
(3)声音强度:插入耳机为25~100 dB HL;声场测听扬声器的强度为20~90 dB SPL/HL,每5dB一档。
2.筛查房屋应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 45 dB(A)。
三、听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能使用电耳镜进行耳科一般检查;独立完成纯音听力测试;能结合行为测听、耳声发射、脑干诱发电位及声导抗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2.设备:电耳镜、纯音听力计、声场、视觉强化装置、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听性脑干诱发反应仪、声导抗仪。
3.测听室:测听室要求室内光线柔和、温度适宜、物品陈设简洁,房间面积10 m2左右,听力残疾评估要求测听室本底噪声≤25 dB(A),符合GB/T16403、GB/T16296国家标准。
(二)评估方法
1.主观测听:在标准测听室内采用纯音听力计及辅助装置进行行为测听。0-6个月儿童采用听觉行为观察法;6个月-3岁儿童采用视觉强化测听法;4-5岁儿童采用游戏测听法;5-6岁儿童采用纯音测听法。
2.客观测听:采用脑干诱发电位、耳声发射、声导抗等客观测听方法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
四、听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永久性听障儿童,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及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理音声学设计建造符合CNAS、ISO3745、GB6882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声学实验室消声室,半消声室,消声实验室,消音室,半消音室,全消音室,消音实验室,无响室,半无响室,全无响室,声学实验室,噪音室防音室,静音室,混响室,试听室,NVH实验室噪声测试,隔音室.